暑假期間,大、中學生進行社會實踐,到公司、企業(yè)等單位打工的行為又多起來。據(jù)統(tǒng)計,由此導致的相關糾紛呈現(xiàn)多發(fā)性、多樣化的特點。
暑期兼職要多長點心
本月12348熱線共接聽涉及暑期學生打工的咨詢221件,占咨詢總量的5.23%。此類咨詢內(nèi)容主要有以下幾方面:
有些中介公司假借介紹工作名義收取中介費,但不實際履行居間義務,中介費用也不退還;
用工單位不按時足額發(fā)放打工者工資;
用工單位隨意收取、扣押打工者押金;
打工者工作期間因工受傷維權困難;
輕信網(wǎng)上招聘兼職廣告,導致上當受騙。
案例一:
打工遭遇黑中介錢物被騙難維權
小鄭是一名大二的學生,暑期放假期間,為增加自己的社會經(jīng)驗,便與三名同班同學到校外找工作。他們找到了一家看上去比較正規(guī)的中介機構,中介員工非常熱情,不僅向小鄭和他的三名同學仔細介紹了中介機構的情況,而且還熱心提醒他們打工的注意事項。小鄭等人在對方的勸說下,每人交了100元錢中介費,中介機構承諾3日內(nèi)幫他們找到工作,并留下了他們的電話以便及時聯(lián)系。3天過去了,小鄭他們一個電話也沒有接到。找到中介機構后,他們被告知沒有合適崗位,對方勸他們回去等。一直等了近一個月,也沒有給小鄭介紹任何工作。后來,小鄭等人通過其他途徑找到了工作,到該中介機構要求退款,中介人員拒不退款,態(tài)度還十分惡劣。遺憾的是,由于小鄭他們當時交錢時,沒有簽訂詳細的居間合同,也沒有要求中介機構填寫詳細的收款單,導致難以通過法律的途徑維權。
通過中介機構找工作時,一定要審查中介機構的營業(yè)執(zhí)照和資質,并與中介機構簽訂詳細的居間合同,并要求對方將承諾的內(nèi)容寫入合同。另外,交款后一定要求中介機構填寫詳細的收款單據(jù),寫明所收款項的名稱和金額。
案例二:押金繳納須謹慎違法收費要拒絕
暑假期間,萍萍打算給自己掙點生活費,于是便找了一家酒店做短期工。當時大堂經(jīng)理對她說,從7月20日開始上班,日工資50元,但要繳納150元的工作服押金,不管何時提出辭職,押金都可退還。在酒店干了一個月后,萍萍因為家里有事打算回家,向老板提出辭職,要求結算工資并退還押金。但此時,老板卻稱押金是萍萍自愿購買工作服的費用,不能退還。
根據(jù)我國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,不得向求職者收取押金,用人單位私自向求職者收取押金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。暑期求職過程中,如果遇到用人單位要求收取押金,或者改換名目收取服裝費、建檔費等費用,學生要提高警惕并予以拒絕,還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。此外,用人單位提出扣押身份證、學生證等的行為也屬違法行為,也應當嚴詞拒絕。
案例三:人身安全最重要受傷一定要索賠
大學生婷婷暑假打算打工補貼家用,通過熟人介紹,找到一份在某自助餐店打短工的機會。工作中,由于客人多,業(yè)務又不熟練,婷婷在給客人的火鍋送湯的時候滑倒,導致下半身被開水燙傷。事后,婷婷被送往醫(yī)院治療,其間共花費醫(yī)療費用3萬余元。她找到自助餐店老板要求賠償,老板卻以她與自助餐店無勞動關系為由拒絕。
學生不是《勞動法》規(guī)定的勞動者,不受《勞動法》保護。但學生在用人單位打工期間權益受到侵害或造成其他傷害,仍然將受到法律的保護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《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十一條規(guī)定: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,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本案中,婷婷和自助餐店雖然沒有成立勞動關系,但自助餐店雇傭婷婷從事服務員工作,雙方形成雇傭關系,其仍然應承擔賠償責任。